实际占地面积超出出让面积补交出让金
更新时间:2012-09-27 07:34:27
问题描述:
被告没有履行有效告知的义务,使原告延误了办理重次登记(已初始登记,已有正式土地证)的时间,在主观上没有过错;2008年出台的文件不适用于原告建于2000年的所述房屋;玉土资【2008】111号文件的处理办法,即对全部超面积部分按现行评估价征收出让金,并对封闭式阳台按原出让价补交出让金,缺乏法律依据;相同情况的邻居在2008年办理时,实际占地面积超出让面积大约2.59平方米的补交出让金,以原出让价补交,不对封闭式阳台补交出让金,办理了重次登记手续;如玉土资【2008】111号文件作为处理建于2000年房产的办法,在实施前没有告知原告,更没有给予一定的期限,使原告没能及时在文件出台前办理;被告在解读玉土资【2008】111号文件并按文件执行时存在不合理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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