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声明该股东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用吗?
更新时间:2012-09-18 09:17:56
问题描述:
朋友于2011年10月和2012年3月分别借用我的名义参与两家公司的注册,在2012年5月有一两家公司的名义分别写了两份声明,内容为无论公司发生偷税漏税、经营不善、抽逃资金等现象均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可是原始股东名字现在还没变更过来,现在公司因资金短缺已经经营不下去了,当时其中一家公司注册是请代理公司垫资的,注册万资金就抽走了。请问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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