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小孩人身伤害案责任如何划分?
更新时间:2012-08-31 09:38:58
问题描述:
9岁小孩人身伤害案:案情:无监护人的两个9岁男孩在小区内未贴警示标识的康体设施上玩耍,肇事者小孩踢了受害者小孩一脚致粉粹性骨折(肇事者小孩自己承认),经医院咨询确认有9级伤残。事发后小区物业管理处派人到医院看望,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已经拿了2000元及时赔偿。案后协商: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首先找小区物业管理处代表及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协商处理此事件。小区物业管理处代表承认自己未贴警示标识,愿承担百分之十责任,并要求签协议式一次性处理;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指责小区未贴警示标识,由于自己是主要当事方,愿承担百分之三十责任,并要求签协议式一次性处理;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指责小区未贴警示标识,由于监护人责任,愿承担百分之十责任,并要求签协议式一次性处理。鉴于责任未明确,医疗费多少未确定,小区物业管理处代表及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认为大家继续咨询律师,定于8月30日继续协商,但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担心下次处理会是同样情况,小区物业管理处代表人认为大家协商诚意没有,需大家继续咨询律师,以便明确自己的责任,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想知道医疗费多少,没有按其它两方要求及时协商,按照自己方便时间来协商。责任明确: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责任已明确:物业公司未贴警示标识,有管理不周责任;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有监护权责任及自己小孩诚实承认自己先用脚踢致骨折而形成的故意人身伤害责任;受害者小孩监护人父母有监护权责任,并担心签协议式一次性处理及小孩以后康复问题,要求自己免责,要求人身伤害赔偿费责任由物业公司和肇事者小孩监护人父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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