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劳动合同期限:企业法人:我提出休年假,未休年假,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2-08-18 10:47:59
问题描述:
本人在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K先生)任职4年,最近的劳动合同期限: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在2012年中K先生另成立B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K先生),K先生口头承诺提高项目奖金(按纯利润50%计入项目组,然后按工作量分发到项目组个人),要求我与B公司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我签了。在2012年7月下旬,B公司发出通知以经营亏损为由结束营业,并将原B公司员工转入A公司(未与我们员工办理任何手续)。基于各种原因,我不想再为A公司服务。我想请教律师1.我可以从A公司(或B公司)得到多少的赔偿,怎样才能拿回K先生承诺支付的高额奖金。2.因在8月初与A公司沟通工作未果,我提出休年假,A公司未允许,我暂时未回A公司办公。近日,A公司发出通知以本人7月份工作不理想,多时未上班为由,从7月份工资中罚款1000元(直接从银行工资卡扣)。对此,我可否获得赔偿?未休年假,可否有赔偿?而且在A公司未休的年假还可以要求赔偿吗?A公司,B公司所在地是佛山市,本人工资:2400元/月(税前,在A公司时);3000元/月(税前,在B公司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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