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继承人的故意。规定中的‘故意杀害’包括‘故意伤害’吗?是否丧失继承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2-08-17 14:31:54
问题描述:
案情简述:
继承人出生于1986年1月25日,患先天性白化病,系精神病患者。1998年父母离异,其随母生活,但与生父感情一直很好,平时用自己攒下的零花钱,经常给父亲买各种食品及礼物,关系一直密切。其因身体有缺陷加之父母离异所造成的伤害及学习上的压力等导致心里障碍、心态偏激。2002年10月1日,案发前一晚,其父将其一人留在旅馆,期间其服下大量安眠药、喝了许多酒后口吐白沫昏倒在地,被旅馆服务员发现后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并同时通知其父后便赶到了医院。次日晨7点,其父将抢救一夜的儿子想送往其母家中,在开车路上其因又怕挨母亲打不愿再被送回母亲家中,自此情绪激动加之折腾了一夜神志不清、意志模糊、辨别能力削弱的情况一时冲动不想活了,拿起车上一小水果刀就扎向自己,这时其父正在开车,发现事态立即制止,在与其夺刀制止的过程中不慎误伤了其父,创口位置右下肢腹股沟处,因流血过多休克死亡。由于事发当时其尚未成年,其患有反应性抑郁症,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有明显自杀倾向。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节,法院终判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没有确认其有‘杀害’(杀人)被继承人的故意。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终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为证。
问题:
1、继承法第七条(一)规定中的‘故意杀害’包括‘故意伤害’吗?
2、‘杀害’即(杀人),与‘伤害’或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认定二者的关键是看结果 还是看主观动机?
3、民事法官在判决当事人的继承权能否丧失,应是否仔细分析当时的情况?
或是否根据刑判罪名?
综上情况其是否丧失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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