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的小孩需要得到父亲应付的生活费
更新时间:2012-07-11 09:11:31
问题描述:
您好,因我和儿子在外地,所以想委托您为我们在小孩父亲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请。 情况说明:2004年,小孩父亲和母亲在外地同居,后去领过结婚证,但是那时候刚换第二代身份证,因小孩父亲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号码不符合而未能领取到结婚证,直到2008年小孩出生,2009年,因小孩父亲出轨而双方分手,分手时签下协议,每月付小孩生活费1000元,以及每年补偿女方1万元。后儿子和我回到重庆,但是小孩父亲从2011年3月起就停止了给付生活费以及其他费用。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关心小孩。我给他发过数次短信,没有回复。(没有支付困难,最近才给未婚妻买了宝马)。 现在有几点疑问想咨询: 1:如果小孩改姓(随母姓),那么男方有无权利要求停止给付生活费?如果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更改姓氏可以吗? 2:还有2年小孩需要上小学,到时会交大约5万左右的赞助费,小孩父亲应该承担50%吗? 3:小孩父亲长期在郑州生活,但是户口在焦作,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能找到他应诉吗?如果他继续说没钱而拖欠怎么办? 4:如果小孩父亲想要接孩子去郑州住几个月左右,我能拒绝吗?如果拒绝,会成为他拒付生活费的理由吗?5:我还能更多的主张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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