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应在当地法院诉讼和裁决
更新时间:2012-06-18 11:34:33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与昌平区一农民潘某(土地原承包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23年,在合同履行4年左右时,因资金紧张,在征得潘某同意后,我找到一合作人(王某)与我共同租赁该土地,并于2010年11月我和王某共同作为承租方与潘某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2011年1月,我与王某经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我将该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及地上物等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我4年中的所有投入共计100万元分2次,在2011年4月前付清。由王独自继续履行我们与潘的合同,如出现违约与我无关。但王某只付给我30万元便不再付钱,他与潘某串通好,以我和王违约未付给他租金的理由将我和王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合同,以便将我踢出后,王与潘单独签约。法院判决潘胜诉后,我将王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给付我余款70万元,马上要开庭了,王却以与我签订合同及之前付款均是在他公司为由,提出当地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要求到他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于是法院通知我要先审理他这一请求。我实在想不通,法律上有这规定吗?我怎么办?急求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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