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对该企业的逃税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上,不能构成逃税罪,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已构成逃税罪
更新时间:2012-06-10 19:26:37
问题描述: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2010年2月,对某企业2009年度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4月少列收入40万元,少缴增值税6.8万元,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2010年3月,该市地税局稽查局又查出该企业偷逃房产税5万元,2009年度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20万元,该企业全年累计纳税150万元。
该企业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在对该企业的逃税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国税部门认为,该企业逃税数额6.8万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6.8万元)的比例为6%,不能构成逃税罪,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而地税部门则认为,该企业逃税数额5万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25万元)的比例为20%,已构成逃税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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