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请高人指点
更新时间:2012-05-31 04:21:30
问题描述:
答辩状
答辩人:甲,乙
住址:\\
电话:\\
答辩人因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出诉讼,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 借款申请书中“拟提供担保意向栏”中担保人名称不是担保人签名,试问:顾名思义既然是担保意向,而没有担保人真实的签名是否能体现担保人真实的担保意向表示?难道借款金额随便是一万元,二万元或二百万元任由他人伪造,就让对事实不知情不真实的担保人负责?
二, 保证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夫妻乙的签字和指印是答辩人夫妻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伪造,答辩人夫妻已依法申请法院要求鉴定。试问:信用社明确说明担保人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而本案中担保人夫妻一方签字是他人伪造,完全违背担保人夫妻真实的担保意向表示,法律明文规定,借款人采用伪造,欺诈等手段取得的担保是无效的担保。答辩人夫妻认为本案中借款人(农村信用社上级监管单位X县中国人民银行职员)之所以能成功骗取借款是和信用联社未尽职责,疏于审查,玩忽职守…….等乱作为,无作为有最直接的责任。也不排除借款人与信用社内部内外勾结,弄虚作假为自己谋取利益陷害担保人的可能。
三,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借款用途是房屋装修,很明显是用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的生活目的,借款人妻子应当是此借款共同的受益人和债务人,夫妻双方应当负同等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借款人夫妻以欺诈,隐瞒事实的手段成功骗取信用社的借款是和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尽职责,疏于审查,玩忽职守…….等乱作为,无作为分不开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答辩人夫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法理的要求。
请法院明鉴,撤销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答辩人夫妻的起诉。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附副本一份
答辩人:
2012年月日
“请教高人指点迷津:担保人夫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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