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2-05-27 10:34:09
问题描述:
本人今年元月份与江阴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约定工作地点在杭州,由于公司的原因,杭州办事处一直未能组建,也一直未通知本人上班,期间已发放2月份工资。公司于4月24日通过qq与本人商议到江阴本部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于5月14日以传真形式签订“××同志协商中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写明由于公司的原因与本人协商中止合同,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3月4月两个月工资,本人“同意收到款项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问题”。
之后因我提出需要一份离职证明,公司另外发来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要求我将此证明书签字后回传给公司再打款,我未同意。现在已经超过了协议书约定期限公司仍未给我打款,我想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除了支付协议书约定的3月4月份工资外,额外支付经济补偿。请问:
1. 因公司已经出现了违约情况,如果在仲裁调查期间公司支付了我3月4月份工资,我是否受协议书中“同意收到款项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问题”的约束,我能否继续要求经济补偿。
2. 关于具体能追索的数额,我有如下两种推测:
1) 如果是根据劳动法第40条解除合同,公司除了应支付我工资到5月14日,还应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另根据第47条应再支付我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如果是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解除合同,是否就少了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只能要求工资发至5月14,另加半个月经济补偿。
请问我以上两种推测哪种是正确的?
3.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我若在此证明书上签字,万一公司仍旧拖延打款,对我后期的仲裁维权是否会有影响?此证明书中注明“解除劳动合同日期:2012年5月14日;根据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
4. 关于工资组成,劳动合同写明工资标准为:年薪十五万(税前)。其中固定年薪为税前十二万(固定年薪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未写明分别多少);绩效年薪三万元,年底根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发放。因本人一直没有上班,那么仲裁时公司是否可以提出减少支付,比方说扣除绩效工资?那么最少应支付我多少?
5. 劳动合同约定为本人缴纳五险一金,未写明在何地缴纳,只口头承诺在杭州缴纳,但实际操作中迟迟不替我缴纳,我已经以个人身份在杭州自己缴纳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这个问题上我还有没有办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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