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加班工资公司要我举证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2-05-21 22:15:59
问题描述:
我2005年12月入职,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上班是实行三班两倒制,既每72小时内有24小时在上班(以到岗时间为准)节假日正常上班(节日加班费已结算),每周超时工作16小时之后的3年半时间是实行四班两倒制,既每96小时内有24小时在上班,每周超时工作2小时。粗略算了一下5年半的时间共超时工作2028小时。现在公司要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是到2014年5月到期,我向公司提出讨要加班工资,公司要求我举证证明我加过这些班,但公司从未给过我加班单,我无法举证,唯一的证据就是我的交接班记录以及每天的设备数据记录(每小时记录一次),但这作为设备运行的原始数据我个人是无法取得的,我想询问律师公司这样要求是否合理。而过去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是最近一次以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每个时间段的实际工资分段计算。急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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