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相关
更新时间:2012-05-09 05:36:04
问题描述:
员工A于2008年到公司工作,每年签定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均是一年,因此,A跟公司事实上是签定了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8、09、10、11),最后一份的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现在公司辞退了A,A不服,已经提起劳动仲裁,其中一条请求是:单位要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未依法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A的理由是:从2010年1月1日起,除非是A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应该与A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A并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A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的理由是:A跟单位都签了第三、四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是协商签定固定期限的合同的。因此,支付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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