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更新时间:2012-04-09 16:52:46
问题描述:
我曾经任一公司业务经理,因往来方便业务款项打入我个人帐户,当我将款项交与公司时,公司只给客户开了收据而没有给我本人开具交款的内部收据(时隔两年半,已结忘了以何种形式交款)。在给客户的收据上注明了交款人是客户,交款事由,收款人处法人代表亲笔签字并且加盖了公章。现业务不成客户要求退款时,公司拒绝承认款项已经交与公司,说钱仍在我处。请问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我已将款项交与公司的证据? 即将对簿公常,请问我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应该作哪些方面的准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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