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约定是否有效?超时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追索加班费向哪个公司提出?能不能申请末签合同的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2-03-08 20:47:57
问题描述:
合同注明5天8小时,基本薪资1100 加班费,并注明以上工资标准已含全部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但奖金、津贴、补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上实行是弹性工时制度,每月需上250小时超过部分才按6.32元每季度计算一资加班费,工资计算方式为(以前全薪-860 1730)即每月工资。按弹性工时算法应该不存在请假事项,但公司做法是一旦有请假不仅扣大概2天工资而且不计算工时又要补回工时等于扣三倍工资。每月实际平均320小时几乎天天加班,请问公司按弹性工时计算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5天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若违法超过部分按合同上1100元约定计算及工资内已包含加班费约定是否有效(2011年国家规定1300元),还是按照底薪还是全薪计算加班费?谢谢?公司搬到新地方重新注册成立新的公司,与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合同末到期也末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追索主体是原公司还是新的公司?能追索新公司末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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