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疑问求指点
更新时间:2012-03-06 07:08:09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是来自云浮一个小山村的村民,今年年初有个东莞家私厂商来到我们村考察投资,看上了我们村一块复耕的耕地作厂房用地,这块地之前曾经租给另一个厂商做红砖厂,租期满后我们村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并在云浮市出台了一些鼓励性的措施下把这块地复耕,由于我们村在上世纪最后一次土地改革当中并没有村土地分地到户所以一直以来都是集体土地,如果我们现在想把这块地出租,所得租金是否是按地的标准来分呢,还是该按村集体的人头来分?当初参与复耕的有三分之一的村民参加,按有关的相关的规定这部分村民是否有优先权获得这块耕地上农作物的补偿,还是归集体所有?还有一直以上世纪"谁种谁的”土地政策来要求分大份,这种做法是否合理?现在是沿用现有相关的政策作标准,还是按老村民所说的50年代的政策呢?一些没有参与复耕的村民还要求村集体把其他没被征用山地都一块征回,这要求何合不合理?已经把户口外迁的村民还有没有享受分红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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