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这样要求撤诉对不对?
更新时间:2012-03-01 18:50:40
问题描述:
我母亲是农民,我父亲是城里酒厂会计,我和妹妹都是农村户口。我母亲因我父亲病故每月领取“**市酒厂”遗属补助费,由于发现该厂多年未按国家标准给付,所以把“**市酒厂”告到劳动仲裁庭。但开庭时,厂方律师指出;1、我诉讼主体错误。把“**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写成了“**市酒厂”。因为我母亲每次领取补助费都没有单据,只是在厂子的一个大本子上签字领取,我父亲去世多年以后还是“**市酒厂”,不知什么时候改成了“**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我在未开庭前提交的申请书上写的是“**市酒厂”,仲裁庭联系厂家以及发出的开庭通知书也是“**市酒厂”,而且开庭的时候,做为“**市酒厂”的主任和律师也来到现场,我觉得,做为“**市酒厂”如果认为投诉主体错误,是不是应该在接到开庭通知的时候就可以拒绝?你既然来了,不是说明你就是默认了你就是**市酒厂吗?我问仲裁庭我怎么办?仲裁庭说要对方同意,才可以现场把名字写齐全,可是对方律师不同意。仲裁庭既然写的“**市酒厂”,开庭通知书对方也能收到,而且对方也来了,只差了6个字,也不影响我们之间的法律利害关系吧,仲裁庭不应该现场裁决让我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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