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人身损害为由的抗辩案
更新时间:2012-02-19 10:14:06
问题描述:
原告为某物业公司,被告为陈某。2006年,小区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做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提供商并签署了有效期自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于2007年购买了小区房屋一套并于2008年3月收房、入住小区。2008年6月,被告丈夫王某在小区门口因言语冲突与物业公司保安员发生肢体接触入院检查后,并无大碍。后被告基于此向原告提出多项要求,如减免五十年方案的物业费等。双方未经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方案达成一致,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物业费,未果。2011年7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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