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是多起抢劫吗?
更新时间:2012-02-04 23:08:45
问题描述:
王某与同伙抢劫八起,因认识不同,检察院将其中二起诉为抢劫,其他六起诉为寻衅滋事,因王某年龄刚满14周岁,故另六起就不能对其以寻衅滋事罪进行起诉,所以检察院只对认定的二起抢劫对王某进行了起诉.但因王某与其他同伙系共同犯罪,所以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抢劫、寻衅滋事)均有王某,只不过检察院认为是寻衅滋事的,就没有再对王某进行罪名的指控.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六起寻衅滋事与那两起抢劫性质一样,故将所诉的六起寻衅滋事改罪名为抢劫,并对其他同案犯以抢劫多起(八起)判刑.请问:对于王某,检察院没有对王某按寻衅滋事罪进行指控的六起犯罪,法院能否判决认定王某这几起也是抢劫呢?还是得需要检察院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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