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法人利用特有权利,但其数额达不到公司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只有单位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
更新时间:2012-01-22 19:24:47
问题描述:
我公司法人利用特有权利,以他的房产在信用社贷款160万,法人于2010年8月10日借给公司143万,公司出借条,每月按1%付利息给他,他又伪造17名下岗职工名册,将此贷款到就业局申请下岗职工密集型企业的财政贴息,直到2011年元月财政把一个季度的16800元的贴息打到公司账上另一股东才知道,公安机关说公司虽有虚报下岗失业人数骗取政府贴息的行为,但其数额达不到公司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 但我查了,找不到公司诈骗这个罪名,只有单位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是直接责任人的行为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