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公司法的一个案子
更新时间:2012-01-08 15:00:37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丁四个有限责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合作成立集体公司协议书》,约定四公司各占股权为500%,甲现金和土地使用权,乙丁为现金,丙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办公房、商业用房。因丙信用不佳,怕影响贷款,于是,四方另约定,丙将以上那些先以转让的方式办在甲的名下,甲公司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集团公司把贷款办下来之后,再把股份转回丙公。2007年11月,甲与丙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为了省税以超低价转让。2008年3月公司成立,甲持股60%乙30%丁10%。5月,集团公司从银行获得1.35亿的贷款,之后,丙向甲提出归还但均遭拒绝。因甲是最大的股东,所以指派王某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法代,乙丁担任董事。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甲公司经常和公司进行非等价的交易,给集团公司带来了较大的损失,使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银行的贷款。现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甲公司提起诉讼,有两项请求:一是请求甲公司将10%的股权过户给丙公司;二是以公司股东的名义要求甲公司赔偿其给集团公司造成的损失。银行也对集团公司和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集归还全部贷款并且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分析本案中两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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