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出租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纠纷
更新时间:2011-12-06 08:41:06
问题描述:
我是出租方,商铺由地产开发商承租,买铺所支付的款额标注于房产证所载金额,开发商发布商铺认筹消息时许诺不同时间段认筹一万抵五万,一万抵三万不等,承诺的优惠额度在交付房价总额时予以冲抵,同时,一次性付款都有折扣款冲抵房价总额,此外返三年租金以冲抵房价总额,这样计算房价总金额在房产证上是不错的。如果买了商铺自营或自行出租,我们就会以地段、楼层、面积来论租金。
我们的房总价就是以商铺面积乘单价而得出房价总额,三年的租金是资金投入三年后的回报,如果是按揭,则应以租金去还贷,实际房总价是应当包含:认筹一万抵五万或一万抵三万,及一次性付款的折扣款与冲抵总房款的三年的租金再加上我们的现金付出或按揭贷款。这样得出房价总额。
现在承租方租金计算却以认筹后钱款为基准。同一套商铺,我第一时间认筹,商铺价58万,通过认筹一万抵五万,标注于房产证上是53万,另一位买了同样的铺,没有第一时间认筹,那标注于房产证上是58万没错,承租方将我们的商铺出租时,都是以58万为基准出租的,可是给我的收益是以53万来论租金,那剩下来的五万所应得的收益入了承租方的囊中,此本该属于商铺业主,房产证与返租混为一谈。请问该以什么标准基数来正确计算各位买铺业主们的租金,我该怎样做去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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