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1-11-01 21:02:18
问题描述:
我是新津的。去年我们在村里承包几亩土地(是农村土地第二轮调整,合同期限是17年),今年初我父亲去世,发包人以死人户口已销,进行小调整,收回一份土地分给他人。我找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拿出了土地调整时村民大会记录:死人或户口迁出的应当退田。请问我该退吗?谢谢!
但组上的人是以村民自治为由,并且拿出了村民大会记录,其中就有一条:今后每年本组有在九月三十日迁出或死亡的人员,必须在当年九月三十号前将本人承包耕地交集体安排。
请问律师先生:村民自治能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吗?村民大会通过的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相冲突,应该以那个为准啊?村民自治一事一议是否应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议事,超越了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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