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割祖母遗产,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1-09-29 20:58:03
问题描述:
我祖父母已去世,留下一动迁遗产,其下有三儿子,一女儿。长子在1954年就病故,未出过扶养费,二子与三子五十年代从参加工作开始每月出扶养费,直至祖母在2001年去世。在祖母腿摔断至去世14个月中,女儿也出过扶养费,也就是说祖母最后14个月,二儿子及一女儿出扶养费是相同的,之前女儿每月是没出扶养费,但有时也会寄些钱买衣服给祖母。这也是祖母及农村习俗,每月扶养费应有儿子承担,女儿不承担的原因。
就是说长子未曾扶养,二个儿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一女儿有扶养,但扶养程度与二个儿子大不相同。
根据继承法,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为此子女们各执其说,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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