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财产损害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1-09-21 16:05:28
问题描述:
09年5月,在未达成赔偿协议,也未就我们的地上物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电力公司在我家承包的菜地上实施跨越施工建设110KV高压电线路(已施工完毕)。我们曾经以“拆迁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过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出示了与区发改委签订的“委托赔偿合同”,让我们去告区发改委!法院以未签订赔偿协议为由驳回起诉。施工前电力公司和发改委请评估公司对即将施工建设的高压线下我家的地上物进行过评估。我们没看到过评估报告!请问:1、针对上诉案件,我们是应该继续告电力公司?还是应该告区发改委? 2、告电力公司的话应该以什么为案由? 3、告区发改委的话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我们想要求区发改委出示评估报告,然后按评估报告支付赔偿款。评估报告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起行政诉讼,可是要赔偿款也是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吗? 还是赔偿款要以民事诉讼单独起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案由分别是什么呢?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我们的这种情况吗?请各位法律方面的权威不惜赐教!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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