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更新时间:2011-09-15 19:46:15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下,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日期为2009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但公司在9月9日当天就提出不再续签,并且告知当日为工作最后一天。赔偿了我两个月的工资,并且是税后工资,是否合理,是不是应再多赔偿到我合同期满的所有工资呢?第二:公司所补偿的工资是否应是税前工资,是否应包括缴纳保险金的钱呢?第三:当初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并不是我所属公司的合同,公司抬头为**服务社,老板当初声称只是公司的另一个名称,所有福利都相同,一并缴纳四金。但直到2011年9月9日我才得知,服务社的性质完全不同,公司并没有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三金也是小城镇保险。因为两年来公司从未出示过工资单,所有缴金情况都不知,向公司追讨工资单却一味推脱。这样是否构成欺骗劳动者呢?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两年来的住房公积金呢?还有能否向劳动仲裁提出告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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