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结束不继续聘用!单位是否该给哪些补偿?
更新时间:2011-09-15 13:20:59
问题描述:
我是2011年5月23日正式去的**集团贵州分公司上班,当时招聘的职务是办公文员,面试时说的招办公文员,主要负责出证书之类的工作!正式上班几天后才告诉我试用期是3个月,但他们说可以放宽2个月就转正,一直没有给我签合同,期间我也多次咨询过领导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他却说要试用期满了后!根据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我一直上到9月1号(也就是上了3个月零7天刚满),也没给我签合同,9月1日下午领导就叫我到办公室告诉我公司因为以后的薪酬是以职称来算的,我并不是学这个专业的,要考这个报检员证不好考的,又说通过3个月的观察,说我并不适合这个工作,为了我的以后考虑,所以决定对我就不正式聘了,让我明天开始就不用来上班了(也就是9月2号),因为当时聘的是文员工作并没要求要具有报检员资格证,而且并没有提前通知我办离职,这样让我一时无法安排下一步找工作的准备,也失去了一些新工作机会!之后我到云区劳动局说明情况,但那里的工作人员说试用期劳动合同不存在的,只是个形式,单位可以不提前通知你,也可以马上通知你,马上就走的!只能说该单位存在不规范行为!说我还年轻重新找个新工作!这种纠纷闹起来最后麻烦的还是自己,最后还得不偿失!(照这种说法,是不是单位可以招人来试用3个月就可以叫走,然后又重复的招人干3个月就叫走,从而单位又节省了转正的费用和法律的保护,那试用期的劳动者是不是没有了保障?)听起来太失望了,现在找工作不容易,这样白白浪费了我3个月的时间!劳动法又不是写给人们看看做做样子的!请问辞退理由充分吗?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如果可以,有哪些?单从第十条规定我该不该申请劳动仲裁?希望律师大哥们帮我解答下!不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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