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助解决比较棘手的债务纠纷
更新时间:2011-09-20 15:06:55
问题描述:
别人的车因为车辆改型被罚款8000元,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我替车主垫付了此款,说好到工地后还款,后来车主以交通局乱执法为由让我起诉交通局,同时车主写了一份委托我起诉交通局的委托书,内容说明了是我先行垫付的罚款,并签名落款。后来咨询有关部门交通局是合法执法,我就要求车主还款,车主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我现在以这份委托书和交通局罚款手续作为证据起诉车主,但是法院却认为我没有起诉交通局而不予立案,因为委托书是让我起诉交通局的(但是车主不配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是先起诉交通局或者等行政处罚决定书过了行政诉讼时效后才可以,请问这样合理吗?同时法院还要我证明委托书车主签名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名一致,我问法官是不是还得我做笔迹鉴定,他就说“你看着办”。另外就是送达给被告的传票被退回法院,上面写着“已联系本人,因本人在外地没有签收”,但是法院认为没有送到合理吗?如果采取公告送达,公告费用可否由被告承担?谢谢律师指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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