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李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11-08-09 10:55:01
问题描述:
李某任某房产中介的行政,房产中介的总经理刘某谎称他的朋友王某(男)朋友想买该中介放盘的赵某的一套房子,请李某以王某女朋友的名义将房产买下,待王某出差回来后再由王某来签买卖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李某遂自称是王某的女朋友与赵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在合同上盖章,合同上李某作为买受人签字,而不是以王某代理人的身份签字。合同约定签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首期楼款40万在双方及中介赴房产部门办理过户递件手续并取得房产部门的收缴证件回执当天支付给卖方,余款办理按揭,办妥抵押手续后银行直接支付贷款给卖方。合同签订后李某向赵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该2万元是刘某给李某的)。
此后不久李某辞职到其他公司工作。
后王某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赵某称办理贷款要先进行过户,赵某收到卖方转账支付的首付房款40万(款项来源不详)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赴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赵某的要求下刘某通知李某一起陪同赵某赴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过户时买受人王某未到场。
中介公司在刘某的控制下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少递交了部分资料导致银行未审批该贷款。
卖方赵某得知银行未放贷后与王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在该合同中写明王某委托李某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并承认合同条款,并约定把按揭改为一次性付款,尾款分两次支付并约定了付款期限。但协议签订后王某一直拒绝支付余款并用该房产办理了抵押贷款,现刘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王某下落不明。
现赵某将王某、李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对其房产被骗的损失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对诈骗行为不知情,离职后除了过户到场外其他情况均不之情。
请问:上述行为是构成侵权还是违约,李某是否是侵权人,法院能否判决李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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