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维修纠纷
更新时间:2011-08-22 07:19:29
问题描述:
2007甲生产队欲修公路与乙生产队达成协议,由甲出钱,乙出地共同修建乡村公路一条。公路修好四年时间两队的村民均未对该公路的界线提出任何异议。2011年甲召开村民大会一致通过决定在公路现有路基上铺设片石石子,并选出8位村民专门负责公路铺片石一事的筹备和工程施工。同时村民大会也规定了该8位村民的权限只能是在现有公路上铺石子,其它土地等其它纠纷没有处理权限。
在施工工程进行过程当中,乙队的村民丙宣称四年前公路维修时占用了其它院坝及土地要求此次公路施工时公路向一边扩展改道,扩展后占用部分现有公路还原其院坝。并请来村委书记进行调解。
村委书记请来了此次维修公路8位负责村民的其中4位作为甲队的村民代表与丙村民签定了一份协议,同意了丙村民的要求。
现甲队全体村民质疑与丙协议的有效性,理由如下。
1、4位在协议上签字的村民是否具备甲队村民代表的资格?此4人虽然是由村民选举出来,但权力仅限于公路上铺设石子,甲队并没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召开村民大会确认此4人的代表资格,而在此四位代表与丙签订的协议当中写的是“甲队的村民代表签字”。此4人在与丙签定协议过程当中没有知会甲队全体村民,均系其擅作主张。甲队全体村民决定不承认此协议。
2、在与丙的协议当中明确规定公路改道后要占用现有的公路多余路面还原丙的院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和重庆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和公路设施不得随便占用。村委书记协调的此协议是否已经违反道路法。
综上所述,此协议已经违背国家的法律框架,侵占了甲乙两队的集资公路为私人服务。损害公共集体利益。甲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申请协议无效好还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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