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法院判决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公民能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更新时间:2012-01-07 14:31:36
问题描述: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一)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现有一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居民,已被法院判决侵犯他人名誉权,并被公安进行 治安处罚,故其是否不符合上面规定中的“知法守法”的规定?请问其是否有资格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我国对“守法”有何界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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