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民事纠纷
更新时间:2011-07-19 16:03:32
问题描述:
请问下一个关于租房的民事纠纷。我因为现租房离上班地点距离过远的缘故,想重新租个近点的房子。通过58同城,于7月12号找到一个想转租回老家的的北方人,地点是古荡湾新村,在面议后我觉得不错就付下定金600元了,当时他写了收据给我,上面有他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但是没写毁约的内容。那天房东没在,而我离开后也多次要求他要于房东说明情况,他也满口答应。我于昨天付清剩下的200元后再次要求他和房东说,并且要了房东的号码(租房是押一付一的,所以他拿的是我的押金),由于当时有另外的事情,我在回到住处后才打电话问房东,房东当时说住可以但是需要签6个月的合同。这个要求我能接受的但是今天转租我的人已经搬出去了,我再次找房东确认的时候他却说不承认我,即使我手上有他们当时的租凭也不承认因为那是他们两个的租凭,所以他的意思就是吞下那800的押金。请问我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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