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请问我们的理解法院是否能支持?
更新时间:2011-07-06 15:01:41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弟弟太原理工大研究生毕业后进入西安一家高校当老师。今年6月因公出差期间在河南发生车祸身亡。目前,学校解释说陕西省人事厅和教育厅关于工亡待遇使用人社部(2008)42号文件,一次性工亡补助为20个月工资;我们认为高校属事业单位,应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即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请问我们的理解法院是否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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