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1-06-30 21:08:17
问题描述:
建设中的**自来水厂,因为厂址所在地涉及宣州区保护文物而全面停工已长达两个多月了。
**自来水厂位于宣州区**村村委会东南侧。占地面积约五亩。该项目系2009年11月3日由宣州区发改委备案审批(发改投资[2009]315号)的民生工程,并完善了政府规划、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2010年底该项目主体工程之一—1000吨方形钢筋混泥土蓄水池建设完毕。2011年4月该项目的另一主体工程—日供2500吨反应池,在开挖建设的过程中发现地面下有疑似文化遗址的碎瓦片。2011年4月12日经文广局现场勘查,初定为宣州区文化保护遗产—小河口古窑址。并当场向我厂发送了违反建设停工通知书。我厂在此之前根本不知道该地块涉及文物。经了解确定从时间上项目的审批、动工均在该地块被列为文物保护范围之前。
保护国家文物财产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我厂也遵守国家法规听从文广局的停工安排。但是保护文物不能建立在损害我厂利益的基础上,且损失金额很大我厂根本无能力承担。请问我该找谁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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