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有权分给女方吗?他们的离婚协议有效吗,请问这房子所有权应当归谁。
更新时间:2011-06-08 11:38:56
问题描述:
母亲在90年5月购地建好了一栋房子,当时购地的一切手续和收款收据都是母亲的名字,建房子全部是母亲的钱,小儿子是92年1月结的婚,两个儿子从购地、到建房都没出一分钱,93年2月19日小儿子和儿媳密谋,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房产局把房产证办成了小儿子和兄长的名字,(因母亲没文化不识字)2011年4月也就是18年后,母亲准备拆旧建房,才发现房产证不是她自己的名字,2011年4月26日母亲就到房产局把房产证已经更改到了自己的名下了,(两个儿子都写了同意退还母亲房屋的协议),可是小儿子在2008年4月17日与女方和平协议离了婚,他把这栋房子的一半协议给了女方和二位子女,今年5月18 日女方要求男方母亲返还儿子的房子,也就是母亲不可以更改房产证的名字,母亲成了被告,要把房产证恢复到两个儿子的名下,请问,母亲的房子并且没有经过母亲的同意,儿子有权分给女方吗?而且母亲建房在前,儿子结婚在后,也不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他们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现在法院认为,土地是母亲的,房子是两个儿子的,那上面写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也就是离了婚的儿媳可以要小儿子的房子,法院认为,母亲可以告房产局和两个儿子当时没经过自己的同意把房产证办了两个儿子的名字,请问这房子所有权应当归谁。儿媳状告母亲返还房子的产权有什么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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