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对中第四条的正确理解
更新时间:2011-06-04 23:43:39
问题描述:
求对<201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中第四条的正确理解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也只含盖“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吗?出院以后就没有了吗
2、“等费用”=“的费用”吗,我觉得“等费用”还包括其他没有列明费用,是省略号的意思,象抚养费就是一大笔钱,“的费用”,就只有列明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这4项。
大家比较一下湖南2010统筹的非法用工就知道了:受害人37岁“二级伤残”住院6个月,两小孩9、10岁,两老人60、63岁,残疾费30万,抚赡养费20万,以后护理费23万,其他食、误、营、残用品、院护等9项如按人身损害赔偿有近100万,且20年后还可以起诉,而按非法用工则只有60万。
这样的话,对受害人来讲,选一次赔偿还不如去选人身损害赔偿,请大家分析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