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1-06-04 16:25:16
问题描述:
本人从10年前陆续从一国有农场承包土地(当时农场土地大量抛荒无人种植,农场在媒体上打广告进行招人承包)用于种植绿化苗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期间,我们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场领导说自己场里人(当初承包时,我已调离农场,而我妻子仍一直在农场工作)还签什么合同,你想种多少时间就多少时间或者种到你退休,故而未能形成书面合同。每年都按时按当时口头约定的承包款上交承包款。去年农场领导更换后,于2010年12月31日给我寄来一通知,称“因你临时租用我场土地,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因我场自己需要使用,为此特书面通知你,我场土地不再出租,请你于2011年3月底前清理完租用地上的附着物,将所租土地完整退还给我场。如逾期不退还土地,我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到通知后,我于2011年1月也给农场发出一回复,说明土地成本的过程以及未签订承包合同的缘由。2011年5月31日,农场口头通知我们,农场做路和围墙要通过我承包的地,要求我们将树移走,农场不赔偿损失,不支付移植费用,不承担移植工作。请问:1、农场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2、我的苗木是自己籽播育苗种植的乔木,到目前刚刚开始销售,我的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得到补偿?3、解决该纠纷的依据是合同法还是物权法?4、这一案件的法律后果怎样?我该采取什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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