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1-06-02 01:10:01
问题描述:
开发商延期交房,不按照合同赔付违约金,请问我到房屋所在地辖区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吗?起诉书已经写好,符合要求么?谢谢!
民事起诉书
原告:×
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年×月,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邮编:×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小区1栋×单元×号房
被告:×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赔偿原告因延迟交房违约金柒仟壹佰玖拾叁元(人民币),(由2008年6月29日至2008年11月10日)。
二、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括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6年12月28日与被告签署了《武汉市商品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小区1栋×单元×号商品房一套。
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10.97平方米(实际房屋面积为110.58平方米),房款为伍拾叁万贰仟捌佰贰拾贰元(人民币)。被告应当在2008年6月28日前将该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如逾期交付,合同第十条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遇以下情况出卖人可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①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付清该房屋总价款的;②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非卖受人自身原因)须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说明。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于合同签订日付清合同约定全部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8年6月28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至2008年11月10日才取得该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验收合格。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称延期交房系雪灾造成,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告仅口头同意延期交房违约金抵扣19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价值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壹元)。鉴于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10月13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壹份
二.证据柒份,共二十六张。分别为: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武汉市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武竣备字*号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5、赔付总原则;6、收房说明书;7、通知书
三.其他材料壹份,共壹张。为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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