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发第二个月的两倍工资,因为已经过了试用期
更新时间:2011-06-01 15:18:57
问题描述:
我8月5日到现在公司上班,人事经理和我说试用期两个月,本应在10月5日试用到期,但是到今天(10月20日)为止没有和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或是协议,然后今天突然和我说公司准备不录用我了,让我干到这个月月底.我的疑惑是:(1)劳动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自第二个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第二个月工资已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发第二个月的两倍工资,如果在我干到月底的这一个月仍然没有签订合同或是协议,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继续支付两个月工资.(2):因为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既没有说不录用,也没有说录用,是不是在法律上来说已经默认为正式工了.(3):如果单位执意说不录用,是不是需要赔偿一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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