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破产相关咨询
更新时间:2011-05-28 19:08:08
问题描述:
您好,具体事件经过。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某在二○○七年12月到二○○八年11月共借给杭州☆☆搪瓷瓷釉厂法人代表朱某人民币伍拾伍万元。后杭州☆☆搪瓷瓷釉厂经营不善已向法院申请破产,在此朱某与范某俩人商量把朱某向范某借款数额放大到330万,等法院将资产拍卖后作为债权人索取赔偿款,该赔偿款一是补偿借款利息,二是除借款以外所得赔偿金做为朱某与范某各自利益,并在二○○九年五月十八日将此借款330万在公证处公证。
范某与朱某后因赔偿分割问题有了某些矛盾,范某将朱某告上法院,后朱某将范某扩大借款事实向检查院控告。范某现被公安带走调查。
范某所经营的贸易公司在2010年6月有两位新的股东加入。范某与两位股东事先说明对于2010年6月前公司如有债务归范某一人承担,与两位无关,一刀切。两位新股东于2010年6月进入后,三人共同经营。范某把50%的股权转让给了两位新股东A和B,其中A占30%,B占20%。法人代表还是范某。由于范某因之前与朱某的事情被带走调查,现在一直关在看守所,A与B两位股东无法与其见面。平时公司所有的日常操作都是范某一人在进行,两位股东从来不过问,现在范某出事,股东对帐发现有五百万资金不知去向,托律师去问范某,他就是不愿说资金去向。现在公司由于他的原因无法正常运做,很可能会资不抵债,因而两位股东打算申请破产,现在想请问一下如果是由于法人代表范某个人的事情导致公司无法运做,假使申请破产,两位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他们是按个人的投资实际金额来分担责任,还是根据他们各自所占股份比例来承担责任。(A投资额为100万,B投资额为20万,A占股份30%,B占股份20%,公司总注册资金为200万。)两位股东一旦承担相应责任后,该如何向范某提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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