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1-05-25 13:25:56
问题描述: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丁克现,男,汉族,1950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保康龙坪镇莲花村5组,系被害人丁桂花之父。
上诉人:丁克翠,女,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农民,住保康龙坪镇莲花村5组,系被害人丁桂花之母。
被上诉人:程然,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漳县城关镇玉溪花园小区。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38398.5元(死亡赔偿金229700元,丧葬费8698.5元)。
2、依法改判对被上诉人判处死刑。
因不服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襄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属精神抚慰金范畴与法无据。
死亡赔偿是对死者的损害赔偿,不属对生存者的精神抚慰,又因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于民事部分的审理,应依据民事法律法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来分析,死亡赔偿金不属精神抚慰金的范畴,因此,应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1、被告人程然蓄意杀害上诉人之女丁桂花,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危害社会安全,给社会稳定造成动荡,依法应于严惩。
被告人程然第一次蓄意掐被害人丁桂花颈部,被人解救。第二次(2009年1月3日)跑到惠泽诊所手持匕首用杯子砸孙永泽,将孙打倒在地,意将孙永泽杀害,被人拉开。两次都有报案记录。最后(2009年1月5日晚)骗被害人丁桂花到便河水库大坝西侧,被告人程然用钝器将丁桂花打晕,扼住丁桂花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又将尸体抛入水中逃离现场。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上诉人所遭之不幸。
2.被告人程然多次翻供,认罪态度极差,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次日晚,被告人蓄意杀害上诉人全家,上诉人家的狗叫激烈,被邻居发现驱走,蓄意未成,逃离外地十多天才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后程然交代犯罪事实,后来和律师串供,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多次翻供。
3.审判认定事实不清,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后,原告充分相信审判机关,因经济困难没有请律师,审判过程中只听片面之词,扭曲犯罪事实,上诉人认为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轻,请审判机关公正判决,维护法律公平,应当依法重审此案。
4.被告人拒不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悔意,调解过程中没有表现出丝毫诚意,未向上诉人支付过分文赔偿,经常搞些猫哭老鼠,愚弄法律的游戏。企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置上诉人的痛苦于不顾,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
如果这样的罪行和这样的认罪态度给出这样轻的量刑,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丁克现丁克翠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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