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侵害产权
更新时间:2011-05-13 09:37:53
问题描述:
2004年9月1日,原告王**,将自建在**乡探峪小集镇的两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村张**,张**没有按《
合同》约定办理房屋、土地转让登记手续、缴纳契税和未付清购房款,私自变卖原告的生产工具等财物而双方发生产权纠纷时,被告
澧县房管局于2007年3月20日,凭张**提供原告王**《房屋选址意见书》和《房屋准建证》,采取涂改姓名等手段,擅自将原告的房屋直接给叶育强办理了“自建”房屋的澧房证太字000099号《
房屋产权证》,促使张**与原告违约,造成原告财产损失3万多元。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通过一年多上访,对叶育强房屋产权登记异议的申诉,房管局于2008年8月13日,做出异议登记书面《回复》。 据此,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按照被告异议登记《回复》要求,已送交000099号产权异议的确权证明材料(产权股杨宏才收),申请产权异议登记。
澧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异议登记时限规定:做出异议登记与否只有1个工作日。被告不按期限履行职责,时间长达57天。在原告多次强烈要求下,澧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8年11月11日,将早已编制好的所谓《协议书》强迫原告签字,接受房管局的调解。并以《协议书》为依据,第二次为叶育强登记发证,不经原告允许擅自盗制原告证明材料为第三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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