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是婚姻欺诈?

更新时间:2011-05-05 15:13:05
问题描述:
我和老婆结婚快一年了,结婚的时候给了她六万五。在此这前这些钱一直由老婆保管。结婚的时候我才知道她不能生育而岳母一家也一直不说,我怕丢人就也没有说。但最近呢我岳母提出离婚。而且钱财也拒不交出。我和老婆之间也没签署过协议。请问律师这算不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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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而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结婚时间不长”通常应当是不超过2年;(2)因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而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不论结婚时间是否超过2年,都应酌情返还;(3)如果女方生活困难,难以返还的,可不予返还;(4)婚前所送的食物等价值不大的一次性消耗品,举行婚礼所花费的酒席费用等,不需返还。
    婚姻欺诈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骗取婚姻登记而形成的婚姻;二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本案中,被申请人杜某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却不告知姚某,致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的行为成立民事上的欺诈,但婚姻欺诈行为能否成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仍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如前所述,规定了无效婚姻的认定事由和因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却没有将因欺诈结婚的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由此也可看出,立法者认为欺诈不宜作为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另外,笔者认为,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双方往往就贞洁、健康、财富、前婚数量、身份等问题进行隐瞒,如果将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作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则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过于扩大,给本来就不稳定的婚姻家庭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为此,我们应当根据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

      (二)杜某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否因违反《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无效婚姻

      《婚姻法》在第七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同时在第十条将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定为无效婚姻。之所以禁止“疾病婚”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后代,危及下一代的健康,不利于民族素质的整体提高;二是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可能属于丧失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不能充分控制、辨认结婚这一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虽然我国明确禁止“疾病婚”,但《婚姻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的说明,而强制婚前检查措施的取消增加了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难度。

      目前,我国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主要参考《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是由卫生部制定的,其和《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都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在法律上的体现。其中《母婴保健法》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制定和颁布的时间较早,三者在某些问题的表述和认识上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此处仅就精神病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建议,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一、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结婚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考虑到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其行为能力可能会因为精神病的发作而受到影响,不能够充分认识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将要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且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规定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应暂缓结婚,医生根据当事人的情况给出医学建议。但上述条文对未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患者是否应当暂缓结婚或禁止结婚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当精神病人未处于发病期,意识清楚,行为能力并未受到限制,能够对结婚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就结婚达成一致意见,应当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

      本案分析:1、不能生育不是无效婚姻的条件;
    2、不能生育不算欺诈,一方面证明故意隐瞒很难,另一方面即使证明欺诈对离婚判决也没有影响,法律上没有因欺诈而撤销婚姻的说法。
    3、婚前给女方的钱是个什么性质呢?给钱时有无证人在场呢?这钱对男方来说确实会造成生活困难吗?等等,需要详细案情。
    2011.04.19 13: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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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俊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可以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2011.04.18 21: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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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承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不是欺诈
    2011.05.05 15: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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