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析产
更新时间:2011-03-10 16:37:49
问题描述:
你好,本人是上海农村的一个农民,在2007年时,本人出资
利用本人,儿子,婆婆三人的宅基地共计75平米建了两上两
下的房屋。待本人房屋建造完毕后,本人的婆婆自说自话前
去大队在未经本人与儿子同意与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做了
房产证。之后便纠纷不断,本人应在市内打工,数次回去多
被锁在围墙门外。本人所建房屋也屡遭破坏。
现打算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自我的权益,
请问:
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
人共同申请登记。” 我婆婆私自登记房产证的行为,未得到
房屋共有人(本人与儿子)的认可与同意,我婆婆私自做的
房产证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应当向法院提出房产登记异议还是向房管部门提出房产登
记异议?
2.如果我要求法院明确份额时,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屋
是由本人全部出自建造,而75平米宅基地确实三人各占一定
的份额。应为不论今后拆迁还是目前房屋本身多是将宅基地
与地上附着物分开计算价值的。一般法院在判决个人份额时
,是否也遵循这一特点,即地上附着物全由本人出资归本人
所有,而宅基地本人30,婆婆30,儿子15原则分配。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