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接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1-03-09 00:06:51
问题描述:
单位接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会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增值税发票是邮寄过来的,会计在认证时是不知道是虚开的,像这种情况会计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呢?
2.经过认证并申报抵扣后,领导要求在账上反映为以现金支付该笔款项,因发票金额较大(票面金额叁佰多万元),怀疑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将已认证的发票税额从进项税额转出(即予以冲回),但公司领导不同意冲回,现属于被迫,一段时间后税务如查出是虚开的发票,会计在此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呢?(因为领导不同意的话,要不就得辞职,要不就得当不知道)
3. 向领导提出冲回该笔税款,公司领导不同意,会计辞职后是否还需为将此发票认证及报税的事情承担刑事责任或其它责任。还是说跟领导去谈的时候要把谈话内容录音下来,做为以后的会计不知情的凭证,并且曾努力挽回过。如果录音不到该谈话内容,会计又将如何证明在认证及报税时是确实不知情的。(现在认证都在通过网上认证)如果提供不出证明的话,又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4.发票上的经手人(非财务人员)又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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