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的劳动纠纷
更新时间:2011-03-01 11:26:09
问题描述:
我在12月份去一家化妆品店面试,当时该店店长向我说明的工资为每月底薪1170加300元补助,转正后上五险,过了一阵告诉因为她传达错误工资变成1050加300,我并没有追究,现在我已离职。公司押1号到21号的工资,到了2月21号发薪日时,公司告诉我们因过年公司放假的原因,工资会晚发8天,在我的百般催促下,在2月28日时才发了工资,可是工资并不是足额付清的,只发放了1281元,我向公司问了理由,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我已经出了试用期,所以没有300的补助了,是拿考核奖金和提成的。最后和公司协商,公司说要把这月未发我的工资在下月发给我,但是我不信任这个公司了,所以没有同意这个解决办法。这种情况并没有说明试用期多长时间的情况下,我是不是应该和他们索要保险钱或是索要试用期拖欠的部分工资。
还有开始公司并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在我要离职的前几天却拿出了一份未标明工资工时的劳动合同让我们签字,说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让我们放心签,如果签了这份合同是不是无效的?
这样的情况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