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规》(顺府办发【2001】85号文)民申请建房用地提出相应的条件,以上问题我该如何争取我应有的权益?
更新时间:2011-02-23 22:21:38
问题描述:
本人是顺德区涌口人士,从结婚到离婚,户口一直在顺德,两名女儿归我养育,结婚后在广州居住,婚姻维持10年后一直以租屋生活,至今14年有多,搬房达8次,现面临再搬得困境。有幸的是1999年7月在本乡得知消息,《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规》(顺府办发【2001】85号文),结合顺德市人民政府《顺德市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顺府【1996】71号文)以及顺德市龙江镇规划建设办公室《龙江镇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龙建发【1998】)5号文),对村(居)民申请建房用地提出相应的条件,具体其中第五条,1、女性35周岁以上,包括未婚、离婚;本乡有两个女儿的只有一间屋在170平方或80平方以下都有土地分。以上我都符合条件,却说我是外嫁女没得分,外嫁女有很多种,而我是离婚无家可归又纯女户的外嫁女。以上问题我该如何争取我应有的权益?希望专业人士能为我解答,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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