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认定是否妥当
更新时间:2011-02-19 20:13:51
问题描述:
我哥是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农村的一个生产队队长。在该生产队有一个废弃的工厂,该村村民见废弃工厂有部分沙石可以挖采,为了不被生产队制止,就给了队长,副队长送了现金,我哥也得了2300元人民币。在2011年1月上旬挖采沙石的村民以及生产队的正副队长均被县公安局以盗窃罪逮捕。我哥在此事件中并未参与盗窃沙石活动的组织,销赃等环节。我在此想询问一下县公安局此种做法是否妥当,对罪名的认定是否合乎法律。还有想请问一下我哥以及副队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 急切盼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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