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串通设计陷害第三人
更新时间:2011-01-14 16:45:14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一个农民,对于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窍不通。在宅基侵权案中非常被动。现将事实理由以abc的形式逐步发送给您,希望得到您的帮助,指导。a:91年经村委会,乡政府两级批准,我获得宅基地一处(沿公路)。同时发‘建设用地报告书’。第二年盖房三间,余行成院落。后县政府颁发《集体用地使用证》书(以下简称《宅基证》。我邻居(非农业)想侵吞我的宅基地,不惜采取扒我的房子,雇凶打人,涂改《宅基证》书等手段。为此,我反映到县乡两级政府,派出所收去双方《宅基证》,经县乡两级验证,证明我邻居《宅基证》涂改。但没做处理。数天后,县政府以我的《宅基证》书所标东西长度有7米延伸到西邻为由撤销了我的《宅基证》。为此,我通过法律程序由派出所提取了我邻居所涂改的《宅基证》书复印件,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列明所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合法。依法撤销了县政府关于撤销我的《宅基证》所做出的决定 。维护了我的宅基使用权。而后,我邻居以县政府为第一被告,县土地局为第二被告,我为第三人起诉县法院行政庭。要求再次撤销我的《宅基证》。一个涂改的面目全非的宅基证书摆上了庄严的法庭。两主要被告在两次被传唤的情况下拒不出庭答辩,法庭缺席判决,再次撤消了我的《宅基证》。由此原告被告串通昭然若揭。b:具体行为人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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