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中“应当”是否是强制性的
更新时间:2011-01-12 13:39:26
问题描述:
最高检2003年12月30日发出通知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中的第二大条关于听取律师意见
的第10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在卷。中的“应当”是强制性的吗?为什么检察院说不是呢?而且也不按此执行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