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合同的违约范围的争议
更新时间:2010-12-29 08:05:06
问题描述:
具体事实:某开发商出售一楼盘,售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交房,但是由于到了交房日的时候,该楼盘还没有整体验收,还没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更没有获得政府颁发的两证一书(入住许可证),于是一部分购房者拒绝收房(领取钥匙),也有一部分购房者处于自身生活需要(比如结婚,或已经将自己原有住房卖掉充作新房的购房款)不得以领取了钥匙,并且入住了,现在业主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依据售房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这时候,争议产生了,有人认为,只有尚未领取钥匙的人,才是“合同违约”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违约金,有人认为已经领取钥匙的人也是“开发商违约行为的受害者,”也有权起诉,获得违约金,请问,这两种观点,哪个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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